四省份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增加最多

时间:2020-11-14 12:11 来源: 新闻联播 > 热点新闻 >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13日电 (熊家丽)经常有人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这时工伤保险就会起到大作用,帮助劳动者获得物质帮助。近期,有四省份上调了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具体上调多少,快来了解一下吧!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四省份上调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  中新经纬客户端梳理发现,广东、青海、天津、陕西等四省份调整了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其中,广东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上调最多,每人每月加发445元至370元。具体来看:  广东  2020年9月29日,广东发布通知,调整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445元,420元,395元,370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776元/月的,按照377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2020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3776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377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也有调整。广东规定,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9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5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310元。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0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的,从2020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2020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青海  9月30日,青海发布《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具体调整标准为: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4元;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低于每人每月1148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48元。  青海指出,调整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调整的待遇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  天津10月11日也规定,201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190元,二级伤残180元,三级伤残170元,四级伤残160元。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退休工伤人员分别增加60元、50元、40元、3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3元。  在此基础上,天津对在职和退休的工伤人员按照伤残等级分别设定了待遇下限,即一级3874元、二级3706元、三级3537元、四级3369元;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发放也设定了最低下限,即配偶1631元、其他供养亲属1222元。10月26日起,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能够领取到调整补发的工伤保险待遇。  陕西  10月21日,陕西同样发布通知,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11月10日前完成。伤残津贴方面,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5元、118元、111元、104元,增加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371.75元的,增加到3371.75元。五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97元,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83元,增加后,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17.5元的,增加到2717.5元。陕西还规定,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45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207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陕西表示,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56元。生活护理费方面,以201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265.0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612.0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959.02元。为保证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连贯衔接,原生活护理费高于今年调整标准的,按就高标准执行。  谁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怎么认定?  既然是工伤保险,那么工伤应该怎么认定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首先,要鉴定职工的劳动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次,根据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的不同等级享受待遇。例如,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障碍的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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