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老赖案”始末:其父房产纠纷持续多年,家属将申请再审

时间:2020-12-17 12:09 来源: 新闻联播 > 热点新闻 >
 

12月16日,河南郑州金水区法院就该院执行人员对一9岁女孩限制高消费致歉,称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

当事女孩陈蔓的代理律师向澎湃新闻提供了相关房产纠纷的判决书,其中显示,该纠纷持续多年,陈蔓第一次成为被告时6岁。

8年前,陈蔓的父亲陈东为卖房还债杀害了妻子和岳母,行凶次日便与人签合同卖房,但买主支付55万元房款后,没办完过户,陈东被执行死刑。

纠纷自此产生,几年官司下来,2020年10月,法院终审判决当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陈蔓及其爷爷、奶奶在被继承人陈东遗产范围内承担返还55万元购房款的责任。陈蔓被限制高消费,即在此之后。

限制消费令被解除之后,陈蔓养母陈若兰在网络平台发文写道:“‘限高’解除了,感谢金水区法院在这个冬天给了我们一缕阳光。”她称,对于55万元的债务纠纷,孩子姥爷已重新委托律师,并即将申请再审。

生父杀害母亲及外婆后卖房未过户,女儿被买主起诉

判决书显示,8年前,因多次参与赌博,输掉数十万现金,陈东想把房子卖了,用来还信用卡透支的钱,但遭到其妻子和岳母的拒绝,陈东便起了杀害的犯意。2012年2月24日凌晨,他把妻子和岳母杀害。

行凶后的第二天,陈东与王科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格为68万余元。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王科分期支付。2012年2月28日,王科支付55万元,剩余房款13万余元,在陈东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王科名下后,在交付房产证同时由王科全部支付。

2013年6月17日,郑州中院一审判处陈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科没能等到过户,而此时的陈蔓(2011年5月21日出生)才九个多月大,对所发生的事情更是不知情。

时隔5年,2017年,王科首次将6岁的陈蔓告上法庭。

12月16日,陈蔓的代理律师赵波向澎湃新闻提供了一份《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落款时间是2018年6月15日。判决书显示,在陈东被执行死刑后,2016 年12月20日,郑州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东名下的房屋,即王科购买的房子,预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

前述判决书称,原告王科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房产的预查封;2、判令其与陈东的购房合同有效。被告方陈蔓及外祖父王维治认为查封是合法有效的,王科不是本案的权利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意见,法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王科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解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院进一步指出,虽然《契证》上显示纳税人是陈东,但王科在购买案涉房屋之前对该房屋系陈东与王科的夫妻共同财产、陈东个人不具有完全处分权的事实是清楚的,王科轻信陈东的解释,没有充分取证调查,基于这些原因,判决书认定王科作为受让人受让案涉房产时存在过失,不属于善意取得。综上所述,王科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18年下半年,王科再次起诉陈蔓。这一次,王科将陈蔓及其爷爷、奶奶、外祖父等4人一并告上法庭。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王科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解除与陈东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2、判令四被告在继承范围内返还原告购房款55万元及利息损失。

《民事判决书》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已确定不能继续履行。此外,涉案房屋系陈东与王科的夫妻共同财产,合同解除后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综上,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一是认定原告王科与陈东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二是被告陈蔓及其爷爷、奶奶在被继承人陈东遗产范围内承担返还原告55万元购房款的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判还55万后被限高,法院又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

据《南方周末》此前报道,一审判决后,王维治提起上诉。2019年12月5日,郑州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王科诉陈蔓案发回重审。2020年8月31日,金水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各自诉求依据不足,判决结果与上次一样,陈蔓需返还5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赵波律师提供的《金水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即该院重审一审的判决书)提到,2019年4月28日,陈蔓的爷爷奶奶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关于陈东名下的房产全部赠与孙女陈蔓。有关陈东的一切债务纠纷,他们都不予承担,涉及涉案房子的一切纠纷,委托亲家王维治全权办理。

赵波告诉澎湃新闻,陈蔓的养母再次提起上诉。

赵波律师提供的一份《《郑州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陈蔓请求二审法院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或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陈蔓方认为,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以及被上诉人所列四名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等缘由,他们请求法院驳回原判。

前述郑州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称,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法院认为,原审认定陈东已收取王科55万元购房款并无不当。此外,2016年12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郑执一字第 1444 号之一裁定书后,王科提出了执行异议并进行了执行异议之诉,在均被驳回后,王科提起了本案诉讼,所以,本案未超诉讼时效。综上,2020年10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二审终审判决后,11月25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陈蔓发出限制消费令。

限制消费令被解除后,陈若兰称,对于55万元的债务纠纷,孩子姥爷已重新委托律师,并即将申请再审。

律师赵波认为,2012年2月25日,王科与陈东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同年3月,陈东杀害妻子及岳母,王科知道案件事实,应知道陈东无法有效转让,王科的《房屋转让合同》解除权就已开始计算,但他一年内没有行使解除权。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赵波还称,王科支付的购房款55万元,有20万元在陈东的哥哥陈前处,陈东花剩下的35万元应由公安机关追缴,王科应当找陈前和公安机关索要,王科违法依据无效合同占有陈东及妻子的房子、出租的租金费用应当一并返还给继承人陈蔓,经计算该房屋的租金到原一审开庭时是346500元人民币,这笔租金应当由王科予以返还。(陈蔓、王维治、王科、陈若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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