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时间:2019-12-23 11:49 来源: 新闻联播 > 热点新闻 >
 
原标题: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见三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依法提高科创板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意见》从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

“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意见》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刘贵祥介绍,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意见》第5条、第9条根据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意见》第6条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意见》第10条对“同股不同权”纠纷、不当关联交易等公司类案件提出了处理原则。《意见》还对侵犯科创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证券法治建设的根本。”林文学在发布会上介绍,《意见》专门从多个方面对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进行了规定。

《意见》明确了证券公司诱使不适格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民事责任,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意见》还对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在完善现有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证券民事诉讼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以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意见》还对提高投资者举证能力进行了配套司法程序安排。《意见》第14条要求各级法院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利投资者的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研究探索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加大对涉科创板矛盾纠纷的柔性化解力度

“《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刘贵祥表示,《意见》将着力为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级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刘贵祥指出,人民法院将加强政策引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继续全面落实最高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推动建立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化解和赔偿救济机制。同时,大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通过证券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加大对涉科创板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案件的柔性化解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从支持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专门出台意见,对于科创板注册制实施落地、及时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科创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的顺利运转都将具有重要意义。”李超在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将全力支持和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意见》的实施工作。(记者 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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