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公司有权罚款吗《城市供水条例》拟修订

时间:2019-12-29 18:58 来源: 新闻联播 > 热点新闻 >
 

原标题:供水公司有权处罚款吗《城市供水条例》拟修改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姚)根据1994年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用户偷水、逾期不付水费的行为,公共事业局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公司可以处以罚款。

但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行政处罚只能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供水公司是企业,有行政处罚权吗?

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议了2019年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可机构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 经审查,该行政法规制定时间早,有关规定不符合现行城市供水管理体制,必须作出必要的调整。 经过联络,司法部决定向国务院提出修改《城市供水条例》的提案。 有关问题通过下一项工作解决。

也就是说,修改《城市供水条例》提高时间表,供水公司的行政处罚权等问题将通过以下工作解决。

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对适用司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股东、董事的清算责任,并于2018年在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书中报告了对该规定的审查情况。 报告显示,2019年11月,制定机构在审理公司债务案件时,以适当的方式明确了“疏忽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和“因果关系抗辩”,解决了不适当扩大股东清算责任的问题。

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报告指出如果有暂时占有草原的地域性法规,必须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据审查,该规定在暂时占有草原法和草原的期间必须恢复草原植被,过期不恢复,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必要的费用可能与违法者承担的规定相抵触。 经过交流,制定机构同意修改。

新京报记者王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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