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不应该给社区矫正机构以处罚权? 委员这样说

时间:2020-01-02 10:37 来源: 新闻联播 > 热点新闻 >
 

原题:常委会委员建议社区矫正机构授予“禁止惩罚”权限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姚)“自我申报”会错过吗? 应不应该给社区矫正机构“禁止惩罚”的权力? 社区矫正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行政拘留的期限必须列入社区矫正的期限吗? 24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组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时,部分委员注意到上述四个问题。

委员生铁规定,草案应当由人民法院向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关报告。 这项规定通常是“自我报告”。 他认为“自行申报”有两点不足。 缺乏审判执行的严肃性。 法院的判决提出管制,判处缓刑,裁定假释是重大的处罚裁定。 该裁决被宣布后,被判有罪的犯人自己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缺乏最低严肃性的“司法实践,一部分犯人被人民法院处罚,被判缓刑,或者被判处假释后,误以为自己没事,缓刑了,自己自由了,或者时间等

鲜铁对上述“自行申报”条款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审判中宣布规定、判处缓刑或可能裁定假释的案件时,必须通知社区矫正机构派遣人出庭”。 判决被限制、缓刑、假释被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手续。

委员吴月建议社区矫正机构授予“禁止惩罚”的权力。 “原因是,社区矫正是为了社区惩罚而执行的,惩罚是惩罚执行的本质属性,其他职能监督、教育、合作等都是根据惩罚衍生出来的。 因此,在社区矫正中,一旦发现新的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就可以在空日要求公安机关拘留,授予社区矫正机构禁止处罚的权限,立即停止犯罪行为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发生。

吴月还建议,草案应在一定情况下增加社区矫正机构职员的免责机制。 “社区矫正劳动者基本履行监督责任,社区犯人偶发犯罪的,社区矫正在开展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过程中,社区犯人突然生病或发生事故的免责”。

委员邓丽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列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毒品和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尚不明确,在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分歧,实践中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毒品和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间,社区矫正期限 社区矫正机构宣布相应地解除社区矫正。 这样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对法院进行新的犯罪、犯罪和计罪处罚。 因此,提案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行政强制措施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不得计入社区矫正的期限。

新京报记者王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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