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

时间:2020-01-07 16:46 来源: 新闻联播 > 热点新闻 >
 

原标题: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超期支付赔偿金

新京报快讯(记者许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大难”问题有专门的法律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的相关负责人今天( 1月7日)在国新事务所宣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条例》将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了工资短缺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人社部门责令按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支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逾期不付赔款

《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表示,违反《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人才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令限期支付的,不向劳动者支付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赔偿金的,构成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和银行卡等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令修改期限。 逾期不改正的,在向公司罚款的同时,向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罚款。

未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最高处10万人罚款

长期以来,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工资短缺问题的“重大灾区”。

根据王振江报道,《条例》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没有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没有实行劳动者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没有拒绝按计划全额支付劳动费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没有实行工程合同、 规定不能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资料等违法行为,限期纠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法行为还规定停止项目,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证明等处罚

政府投资项目工资不足问责任人

《条例》明确政府部门不能监督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据王振江介绍,政府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资金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后,过期支付拖欠资金的,应咨询有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通报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咨询。 情节严重的,依法处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政府部门职工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构成处分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协商建设单位负责人,作为其绩效评价、报酬分配、评价优先、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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