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不应支付赔偿金

时间:2020-01-08 11:02 来源: 新闻联播 > 热点新闻 >
 

原题: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到期后不支付应支付给劳动者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新民晚报新民网]每逢年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备受关注。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今天上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在国新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公会上表示:“条例”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健全不当容忍制度体系,监督有效工作结构,以惩治强有力的执法机制为目标,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依法治理不足

根治未支付的工资是有法律保障的

张义全认为,该《条例》在管理近年来歉收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高上,规定了歉收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使用者履行主体责任。 根据《条例》的规定,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即人才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逾期支付的,疑构成不支付给劳动者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赔偿金的劳动报酬的,立即转移给司法机关 现货和有价证券等支付工资,制作工资支付登记表,没有保存,没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明细表,扣押为了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和银行卡等违法行为,人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令修改期限过期也不改变的,在对公司处罚款的同时,向法定代表人或者

第二,强调工程建设领域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公司履行法律责任。 《条例》未对工程总承包机构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储备工资保证金或不提供金融机构保险单。 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施劳动者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项支付保证,未能按约定全额支付劳动费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工程施工合同、 规定不提供或拒绝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限期纠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法行为中规定停止项目,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三,坚持“刀刃内侧”,明确政府部门监督不完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下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后,按期缴纳拖欠资金。 逾期不付款的,咨询有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报告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咨询。 情节严重的,依法处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政府部门职工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构成处分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协商建设单位负责人,作为其绩效评价、报酬分配、评价优先、晋升职务等重要依据。

农民工拖欠工资时证据不足怎么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司长勒内新在《条例》中还规定了实践中农民工拖欠工资,但由于证据不足、没有签劳动合同等导致工资拖欠的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招募农民工书面约定,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拖欠工资后证据不足。

同时,《条例》规定,使用者应根据工资支付周期制定书面工资支付登记表,至少保存3年。 对以书面形式支付总帐的内容也作了详细规定。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这项规定也有助于解决你提出的工资支付争议后难以取证的问题。 《条例》还规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对拖欠工资存在争议。 用人单位依法不提供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登记表和清单等资料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条例》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了有效途径。 《条例》规定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的调停和诉讼。 同时,有权将任何部门和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新民晚报驻北京记者潘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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