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省委常委受刑两年多后,儿子受贿案件出现了新消息

时间:2020-01-10 10:26 来源: 新闻联播 > 热点新闻 >
 

原标题:省委常委的儿子案件

2014年至2015年,吴建业向其父吴某转达委托三味线河南省职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吴某利用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三味线河南省职业有限公司和部下公司提供项目建设支持。

河南省委原常务委员、政法委员会原书记吴天君被判刑2年多后,其儿子吴建业于2019年11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最近,中国审判文书网发表的《吴建业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发表了这一消息。

根据判决书,吴建业1982年6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博士研究生文化,职为中国恒天控股有限公司副社长,住北京市海淀区。

湖北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吴建业犯受贿罪为由,于2018年9月15日向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院,2018年10月17日召开审前会议,2018年11月9日和2019年6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

襄州区检察院起诉、公诉机关起诉,2014年至2015年,吴建业向其父吴某(附案处理)转达了三味线河南省职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的委托,吴某利用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三味线河南省职业有限公司和部下公司提供项目建设支持。 2015年2月,吴某与吴建业协商后,向吴建业索取刘某人民币200万元。

事后,吴建业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对侦查其他重大事件发挥重要作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件赃物已依法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吴建业与国家职员共谋,接收他人财产,受贿额巨大。 其行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吴建业判处2年以上至2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支付罚款人民币20万元至30万元,缓期执行。

根据检察院的告发信息,新京报记者从2014年到2015年担任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的是吴天君,即前述吴建业的父亲。 他也在湖北襄阳受审。

吴天君2011年任河南省委常委、郑州代市长,同年底任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2年2月任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2016年5月再次任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6年11月进行调查。 2017年8月,吴天君在湖北襄阳中院受审。 他自2004年初至2015年底,利用职务便利性、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向他人提供援助,直接或通过特定有关人员索取他人财产,非法收取,折合人民币共计指1105万多元。 此后,因受贿罪被判处徒刑11年。

 吴天君受审(资料图)吴天君裁判(资料图) 在这次审判中,吴建业对起诉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署名具体,开庭审判过程也没有异议。 他的辩护人提出5点的辩护意见,认为吴建业有法定,有轻微处罚的场合,建议法庭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从2014年至2015年,吴建业向其父吴天君转达了三味线河南省运营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的委托,吴天君利用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三味线河南省运营商有限公司和部下公司对其冷冻链物流园、中原国际医药物流创业园等项目 2015年2月,吴天君与吴建业协商后,吴建业向刘某索取人民币200万元。

事后,吴建业能够积极协助组织调查,在调查其他重大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如实供述受贿事实,事件受贿金已依法追缴。

法院认为,吴建业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接受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成为受贿罪,公诉机关宣称罪名成立。 吴建业受贿额巨大,有受贿情节,应受重罚。 考虑到吴建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的次要作用,事后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对侦查其他重大事件发挥重要作用,对具有重大功劳表现、可减轻处罚的罪行实行坦白、坦白、自认罪、从轻处罚的事件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适当的。 吴建业既有法定,又有轻微处罚的场面,因此在审判中诚实悔罪,不再有犯罪危险,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2019年11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建业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人民币20万元。

记者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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