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旦”商标纠纷案被选为最高法律的指导性案例

时间:2020-01-16 10:50 来源: 新闻联播 > 热点新闻 >
  原标题为:“约旦”商标纠纷案被选为指导性案例。最高法律:保护中文翻译 “约旦”商标行政争议系列案件之一被选为最高法律的指导性案例。最高法律明确规定,符合中文翻译要求的外国自然人可以依法作为特定名称受到保护。法院将不支持恶意注册商标申请。

1月14日,最高法律发布了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其中,第22批指导性案例包括3起知识产权案件和1起国家赔偿案件。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指导性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关于乔丹商标争议的行政纠纷”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乔丹”商标行政纠纷系列之一。这也是最高法院以“所有媒体”的形式直播审判和判决的第一个典型案例

本案表明,在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下简称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第三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的行政纠纷中,乔丹公司的商标第6020569号(即涉案商标)被核准用于体育器材。 国际分类28类游泳池(娱乐用)、旱冰鞋、圣诞树装饰品(照明和糖果除外)。再审申请人声称,该商标含有英文名称“Jordan”的中文译文,这是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条件下,因此他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乔丹”和“迈克尔·乔丹”案中涉及的商标及其中文译文“迈克尔·乔丹”有一定的差异,“乔丹”是英美两国的一个共同姓氏。很难确定这个姓氏和迈克尔·乔丹之间的自然对应关系,因此法院裁定维持本案中涉及的商标。再审申请人不服的,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第一中学于2015年4月1日发布行政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高等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发布行政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上诉,维持原判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仍然拒绝接受,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提审后,于2016年12月7日做出行政决定:撤销北京一中和北京中学的行政决定;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争议第6020569号“约旦”的裁决,并要求做出新的裁决。

最高法律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复审申请人在“约旦”主张的姓名权,这违反了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31条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规定

最高法律研究室副主任吴赵翔表示,该案明确规定了商标行政纠纷中保护在先权利需要满足的条件、商标注册申请损害在先权利的认定标准以及诚信原则在规范商标注册申请中的重要作用。

吴赵翔认为,本案判决中相关法律明确适用的标准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同时,它在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培育自主品牌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 p >“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个人权利。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外国自然人姓名的外文中文译本符合要求的,可以根据姓名权的有关规定,主张作为特定名称受到保护。“最高法指出,如果一个特定的名称根据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即使自然人不主动使用它,也不会影响名称持有人根据《商标法》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权利。

同时,“商标所有人”违反诚信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声称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该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和保护已经形成“市场秩序”或“商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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