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西“野生动物禁食令”:支持农民调整和改变生产经营活动
< p > 4月1日,江西省政府网站发布了《江西省禁止非法买卖和消费野生动物办法》(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3月9日经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批准,并于3月26日在全省正式实施
《办法》共19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禁止非法买卖和消费野生动物的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非法买卖和消费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农民关注的是,《办法》对政策变化和调整造成的损失明确了相关政策,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和帮助受《办法》实施影响的农民调整和改变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支持就业培训、社会保障、融资、税收等方面。
同时,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限期组织有关部门变更、撤销或者撤销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人工繁殖或者经营利用许可证依法变更的,应当完善相关审批制度,依法加强审批管理
《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禁止野生动物的范围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公布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殖和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野生动物
< p >第7条规定,对于因科学研究、医疗用途、表演展示、旅游、物种保护、种源繁育、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而不能食用的野生动物。,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实行审批和检疫制度。
《办法》还规定,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狩猎、交易和运输在野生环境中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网上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馆和其他交易和消费场所以及运输、储存和快递运营商提供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和违禁狩猎工具的交易或消费服务。
这些措施还规定了一些惩罚条款违反《办法》非法消费野生动物的,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处以野生动物价值二至十倍的罚款;任何人生产、经营或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食物,或制作广告、招牌、食谱等。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绰号和图案吸引或者引诱消费者食用的,处以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为非法消费野生动物和违禁狩猎工具提供交易或者消费服务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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