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号,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共同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通告表示,自发布之日开展到2014年12月1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或者是通过驻外使领馆自动投案,一五一十供述罪行,自愿回到国内的,能够依法从轻或是减轻处罚。这当中,努力挽回受害单位或者是受害人经济损失的,能够减轻处罚;犯罪比较轻的,能够免于处罚。在规定期限当中依然没有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会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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