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近日联合下发沪港通试点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税收政策。
政策规定,从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3年之内暂时免除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2014年11月17日开始,对QFII、RQFII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时免出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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