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正式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炉,自明年3月1号开始实施起。
《条例》共有六章35条,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以及登记信息共享和保护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由国土部负责指导与监督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个人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把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以及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做出记载;对登记形式做出了规范,登记簿原则上需选择电子介质,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能够选择纸质介质;对于保管责任做出细化,登记机构需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配备安全保护设施,禁止任何人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之外禁止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或者是灭失的,需按照原有登记资料进行重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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