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一审宣判,审判长宣读判决书,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查明,周永康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亿余元,滥用职权使他人非法获利21.36亿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元,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5份绝密文件、1份机密文件。周永康对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均当庭表示属实、没有异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永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绝大部分贿赂系其亲属收受且系事后知情,案发后主动要求亲属退赃且受贿款物全部追回,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根据周永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对周永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均予以采纳。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周永康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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