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要给予征管体制改革过高的期待,也不要赋予征管体制改革过重的使命,让其在分税制的疆域内得以完善。国税、地税只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者和捍卫者,其作用不可低估,也不应高估。
叶金育
2015年12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向社会公布。
《方案》聚焦“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核心部分由“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创新纳税服务机制”、“转变征收管理方式”、“深度参与国际合作”、“优化税务组织体系”和“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六部分31项具体举措汇集而成。
《方案》既回应了社会关切,又指引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这也意味着,备受国人关心的国税与地税要不要合并的争论,阶段性尘埃落定。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国税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将会继续存在。合作是主旋律,而合作的依据和规划便是《方案》。
据此《方案》,“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目标能否达成,取决于《方案》是否对症下药。一般而言,一国采用何种税收征管体制,既要契合国家治理结构的转型,又要适应国家税制改革的脉络,还要遵循税收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
通览《方案》,大有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置于税收国家建设之中心环节的味道,此举固然令人鼓舞。当然欣喜之余,亦需冷静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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