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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月余 初见成效

今天新闻联播: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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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法可依,法律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一大亮点,根据规定,当事人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施行一个多月以来,效果到底如何呢?

      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日,江苏淮安的陈女士就来到了淮安区人民法院,陈女士称,她与丈夫赵某结婚近40年,赵某经常因一些小事对其动辄打骂,陈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当天就作出了裁定。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吴然:“陈阿姨,这是你跟我们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审查,我们认为他对你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所以向你颁发了民事裁定书。”

      法院裁定禁止赵某以任何形式殴打陈某,同时还将保护令送达给了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便于其监督执行。

      根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吴然:“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之后,我们进行了跟踪调查以及回访,根据申请人以及周边群众的反映,保护令发出之后,他们夫妻之间的关系得到了一定的缓和。”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个多月以来,北京、江苏、浙江、山东等多地法院陆续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为遭受家暴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玫:“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以后,绝大部分被申请人是按照保护令要求执行的,没有再实施家庭暴力。”

    下面请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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