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决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三是减轻企业负担。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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