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一年来,试点省(市)探索实践,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圆满完成试点任务,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新华社今天播发长篇综述,对试点工作进行系统总结,为在全国推开试点提供示范样本和实践经验,推动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试点顺利实施,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
综述指出,三个试点省市充分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明确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和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实践运用调查权、发挥留置威慑力。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始终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综合分析政治生态整体情况,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增强反腐败工作的政治效果,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试点地区认真归纳总结,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改革全面推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了实践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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