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为确保执纪和执法有效贯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此次修订中,坚持纪严于法的理念,完善了纪法衔接的相关规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完善了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的内容,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同时,《条例》还增加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内容。
另外,过去几年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此次《条例》的修订过程中,也被作为制度固化下来,进一步强化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作用。
此外,针对“四风”隐形变异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新表现也作出了处分规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而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守住了纪律,自然就不会滑落到违法犯罪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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