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指出:为了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党对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条例强调,社会主义学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是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的主阵地,是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部门,是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人才培养基地、理论研究基地、方针政策宣传基地作用,为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作出贡献。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以下工作方针: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牢把握正确办学方向;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政治培训,强化政治共识,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四)坚持联合办学、开放办学,汇聚优质资源,提高办学质量;
(五)坚持严以治院、严以治教、严以治学。
社会主义学院院训是:爱国、团结、民主、求实。
条例还就社会主义学院设置和领导体制、班次和学制、教学工作、科研工作、中华文化教育、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学员管理、机关党建工作和队伍建设、办学保障、执行与监督提出具体要求。
本条例自2018年12月22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7日中央统战部印发的《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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