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方案》明确,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主要措施是: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招采合一,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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