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提出,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决定对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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