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根据宪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决定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评选颁授,隆重表彰一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和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对评选情况及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建议人选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对草案作了说明,阐述了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重大意义,介绍了决定草案起草的工作过程和此次颁授活动把握的基本原则,以及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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