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秦志晖一审获刑三年。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秦志晖分别使用“淮上秦火火”等微博账户,捏造事实、篡改不实信息或明知系捏造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等人的负面评价。相关信息累计被转发达4100余次。
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中国秦火火_f92”的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 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秦志晖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应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对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志晖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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