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出新规:广东省内或户籍地购房方可提取深圳公积金

时间:2020-12-01 12:23 来源: 新闻联播 > 热点新闻 >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30日电 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消息,30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仅限于购买在广东省内或者职工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住房。

  来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征求意见稿》表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征求意见稿》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含),并且两年内未发生过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也未有单位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自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满两年(含),近两年内未发生缴存、提取公积金等行为且账户余额持续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类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销户,销户前,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

《征求意见稿》提出,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仅限于购买在广东省内或者职工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住房。缴存单位存在不按规定办理缴存业务、协助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的,或者职工存在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限制该单位或者职工在自助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投诉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核查单位欠缴情况并且书面告知单位欠缴金额,单位未在异议期内对该欠缴金额提出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该欠缴金额进行追缴。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或者签署补偿协议并且已经履行,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职工再次就同一诉求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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