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就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性案例答问:彰显制度价值

时间:2020-12-09 12:21 来源: 新闻联播 > 热点新闻 >
 

提升办案质效 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确保严格公正司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两年多来,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各级检察机关深入领会立法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努力提升自身素质能力,密切与政法各机关协作配合,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落实。两年多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不断提升并保持在较高水平。2020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人数占同期刑事案件办结人数的83.27%,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93.47%。在效果方面,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惩治犯罪更加及时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当事人权益保护更加全面。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情况,今年10月专门听取了张军检察长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新的制度运行磨合过程中,总体顺畅平稳、效果良好,但部分检察人员仍有理念更新不到位,对制度适用规定和内涵把握不尽准确,具体操作和程序不够规范,能力素质不适应等问题和困难,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发布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破解制度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成熟稳定运行的重要举措。我们从各地征集的一百多件认罪认罚案例中,选取准确理解适用法律、展现制度优势、创新开展工作、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的案例四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52次会议决定审议通过,印发供各地检察机关参照执行。希望通过下发这批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提升检察官适用制度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更大力量。  2.这批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哪些方面的特点和指导性意义?  答:这批指导性案例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在案例选取上,体现对不同类型认罪认罚案件的指导。选取的案例充分考虑了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覆盖面,从犯罪主体看,有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从诉讼程序看,有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从案件事实看,有疑难复杂的重罪案件与事实清楚简单的轻罪案件。二是在编写体例上,侧重阐述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履职情况。这批案例重点突出了“检察履职情况”,展示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履行主导责任,如何有效开展工作等,在程序上具有示范作用。三是在指导意义上,对普遍性、争议性问题作了适当延伸和明晰,增强指导性、普适性。这批指导性案例在“指导意义”部分,进行适当延展,对实践存在模糊认识的问题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倾向性意见,将具体个案的做法上升为具有普适性的规范,以期能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更具价值、更丰富的思路。  同时,这批指导性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指导意义:一是突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大制度价值。这批指导性案例重在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制度价值,体现制度效果。例如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促进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推动社会经济治理,服务“六稳”“六保”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突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时有力惩治犯罪,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大意义。二是推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积极推进实践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出现较为集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选取相关案例,以点带面,对反映的问题给予回应和解决。例如浙江钱某故意伤害案,就是对构建量刑协商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出的有益探索。三是促进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决。指导性案例以问题为导向,力争解决司法实践中最迫切、最困惑的问题。例如浙江琚某忠盗窃案,针对的是被告人无故反悔上诉情形的处理,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遵守协商承诺,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制度严肃性,增进司法诚信,为共同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行提供范本。  3.本批指导性案例中有涉及民营企业的单位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是如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相结合的?  答:这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系对民营企业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犯罪单位作为独立的刑事诉讼主体,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对犯罪单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营企业犯罪案件时,要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通过对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和深入调查了解,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情况,对促进经济发展、职工就业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做好涉罪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认罪认罚工作,促使涉罪企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修复损害、挽回影响,将犯罪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积极整改的企业,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对自愿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查明企业犯罪的诱发因素、制度漏洞、刑事风险等,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企业整改等形式,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制度机制。通过协助和监督企业执行,帮助企业增强风险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预防犯罪。同时,也注重做好对涉案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处分的有效衔接,督促企业引以为戒,规范经营。  4.刑事诉讼中往往谈的比较多的是被告人权利保障,我们注意到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十分注重被害人权益保障,具体有哪些做法?  答: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并促进化解社会矛盾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项重要价值功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在保障被害方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一是坚持被害方利益应当依法得到弥补。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的考察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坚持主观悔罪要有客观的行为表现,要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评估认罪悔罪情节,将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最大程度弥补被害方身心及财产受到的侵害,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二是充分保障被害方的诉讼参与权。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向被害方依法进行权利告知,仔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被害方法定的诉讼参与权,充分听取被害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并作为对被告人从宽的重要参考。三是有效发挥司法救助制度的作用。检察机关在促使被告人尽力赔偿的同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落实帮扶措施,切实为被害方纾解困难提供帮助。2019年1月以来,检察机关共对33040名因犯罪侵害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4.89亿元。本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钱某故意伤害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5.我们注意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也适用涉黑涉恶等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对这些被告人也可以从宽吗?  答: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不受罪名或法定刑的限制,但并非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律从宽,还要区分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权衡从严、从宽因素,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对轻罪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依法从简从宽处理。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办理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恶劣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案件,能够体现很好的积极效果。尤其是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获取证据,有利于取证固证,及时、有效惩治犯罪。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可以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实现对案件的深挖、彻查,这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推进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6.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是如何履行主导责任的?  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也赋予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的更重责任。检察机关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履行主导责任:一是查明事实、夯实证据体系的责任。检察机关密切诉侦协作,在提前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引导侦查机关或者自行收集完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夯实证据体系,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奠定坚实的事实和证据基础。二是主动开展教育转化工作的责任。隐瞒事实、逃避处罚、避重就轻是很多犯罪嫌疑人的本能选择。在审查逮捕,尤其是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需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权利告知、释法说理、教育转化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减少对抗情绪,自愿认罪认罚。三是积极做好被害方工作的责任。检察机关负有听取被害方意见的义务,应当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谅解,并将刑事和解、赔偿情况作为被告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积极协调申请司法救助。四是积极开展案件沟通和量刑协商,提出量刑建议的责任。提出量刑建议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环节。控辩协商越充分,量刑建议越明确、具体,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认罪认罚,减少不必要的反悔和上诉。为实现这一目标,检察机关需要熟知法律、深谙实践,广泛听取意见,充分有效沟通协商,形成一致的、控辩审可接受的量刑建议。五是视情形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的责任。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对符合速裁、简易程序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程序选择的基础上,可以向法庭提出适用建议,从而推动实现繁简分流。  7.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审议意见和深化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有哪些具体的安排和打算?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检察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度重视,要求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刑事犯罪发展态势,更好履行在指控证明犯罪中的主导责任,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既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落实制度取得的明显成效,又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还提出了非常有针对性、指导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重要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研究形成了专门的落实方案,下一步围绕审议意见落实,按照“坚持依法应用尽用,在稳定保持较高适用率基础上,着力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质量和效果”的总体要求,重点从以下方面推进制度更好适用:一是进一步更新理念,统一认识,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提升群众对制度的认知度、认同感。二是狠抓准确规范适用。全面落实配套规范文件,从严规范检察环节适用程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证明标准,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保障机制,防止虚假认罪、替人顶罪。完善量刑建议程序,健全量刑协商机制,推进量刑智能化建设,加强量刑建议说理,推进量刑精准化、科学化。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从宽标准,落实少捕慎诉,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依法能不逮捕的不捕、能不起诉的不诉,能从宽的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探索对认罪认罚重要环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确保程序公正、透明。三是强化与其他机关的协作配合。强化与监察、审判、公安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统一认识、形成合力。提升速裁程序适用率,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做好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处分的衔接,避免“不诉了之”。完善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审慎提出抗诉,维护制度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力。推动出台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值班律师资源短缺问题。四是强化自身建设,提升能力素质,防范廉政风险。狠抓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重点开展量刑指导意见和指导性案例的学习。深化落实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记录报告的“三个规定”,坚决防范枉法和腐败行为,确保制度“干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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