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31日电 (冯方)新年在即,一大批新规将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施行、883项商品调降进口关税、教育部取消两项证明、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化妆品禁止暗示有医疗作用、累计收入不超6万元月份暂不预扣个税。此外,北京可“扫码”就医结算、上海推广“健身卡七天冷静期”、广东禁止泄露快递用户信息、河南加大骚扰电话治理力度……
全国性新规
“民法典时代”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再次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将“文字、图像”纳入性骚扰的认定范围;继续完善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
883项商品调降进口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2021年1月1日起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对第二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实行零关税,降低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医疗器材以及乳清蛋白粉、乳铁蛋白等婴儿奶粉原料的进口关税,对飞机发动机用燃油泵等航空器材实行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明确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明确对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开展安全审查: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国家推进教育、卫生健康、供电等信息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或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重点推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教育部取消两项证明
教育部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不再受理开具申请。证明取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在港澳台学习人员提供的港澳台院校录取材料、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等认定人员身份和经历。
国六排放标准正式全面实施
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新能源汽车等免征购置税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但未办理退税的,2021年1月1日后退还已缴税款。
“挂证”执业药师将被纳入“黑名单”
《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内,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化妆品标签禁止暗示有医疗作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注册证有效期5年;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等。
累计收入不超6万月份暂不预扣个税
《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许可证,应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长江干流等重点水域将实行10年禁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确保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即“一江、两湖、七河”)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巩固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成果;确保2020年12月15日前捕捞渔船全部封存管理、分类处置,应退尽退、不漏一船;确保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安置到位,做到应保尽保、不落一人,上岸就业有出路、长远生计有保障。
地方性新规
北京可“扫码”就医结算
北京将于2021年1月1日启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结算,参保人员可不必再持实体社保卡,扫码即可就医结算。届时,北京将成为全国首座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覆盖全部参保人员、全部定点医疗机构、全部费用类型的城市。下一步,医保电子凭证的应用还将逐步由线下拓展至线上,甚至通过“刷脸”也可以进行就医结算。
上海推广“健身卡七天冷静期”
《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推广使用,设置“七天冷静期退费”条款,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七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全额退款。针对预付费类消费“退卡难、退费难”的痛点问题,明确退卡(费)情形,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作出详细规定,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责关系。
山东:60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公交、优先就诊
山东省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202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及省外来鲁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不分国籍、地域,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省外老年人来鲁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医疗机构提供急诊“绿色通道”;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江西七项医保内容全省统一
江西省发布《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从2021年1月1日起,经过3年协同努力,在全省构建起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规范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
广东:不得出售、泄露快递用户信息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快递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快递用户信息泄露的,企业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用户信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加大对骚扰电话治理力度
《河南省电信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识别和拦截能力,加大对商业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的治理力度。
福州将实现落户“零门槛”
福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壮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不设学历、年龄、就业创业限制,外省市人员均可申请在福州市落户,六县(市)、长乐区人员均可申请在五城区落户;除院校学生集体户外,凡具有福州市户籍的人员,其近亲属均可申请投靠落户。